高邦獵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制定了《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於印發《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銀保監局◕₪▩、證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我們制定了《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證監會
2022年10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加強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規範個人養老金運作流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援◕₪▩、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的個人養老金資訊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資訊平臺)◕₪▩、金融行業平臺◕₪▩、參與金融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等
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金融行業平臺為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建設的業務資訊平臺₪₪▩₪✘。參與金融機構包括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開辦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以及經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四條 資訊平臺對接商業銀行和金融行業平臺,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為個人養老金實施◕₪▩、參與部門職責內監管和政府宏觀指導提供支援₪₪▩₪✘。
資訊平臺透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等渠道◕₪▩↟╃,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服務◕₪▩↟╃,支援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查詢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額度◕₪▩、個人資產資訊和個人養老金產品等資訊◕₪▩↟╃,根據參加人需要提供涉稅憑證₪₪▩₪✘。
第五條 各參與部門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實施情況◕₪▩、參與金融機構和個人養老金產品等進行監管₪₪▩₪✘。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妥有序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
第二章 參加流程
第六條 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透過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資訊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其他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透過商業銀行渠道◕₪▩↟╃,協助參加人在資訊平臺線上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個人養老金賬戶用於登記和管理個人身份資訊◕₪▩↟╃,並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關聯◕₪▩↟╃,記錄個人養老金繳費◕₪▩、投資◕₪▩、領取◕₪▩、抵扣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等資訊◕₪▩↟╃,是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第七條 參加人可以選擇一家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也可以透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作為特殊專用資金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進行管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繫結◕₪▩↟╃,為參加人提供資金繳存◕₪▩、繳費額度登記◕₪▩、個人養老金產品投資◕₪▩、個人養老金支付◕₪▩、個人所得稅稅款支付◕₪▩、資金與相關權益資訊查詢等服務₪₪▩₪✘。
第八條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參加人每年繳費不得超過該繳費額度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額度上限₪₪▩₪✘。
第九條 參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費◕₪▩↟╃,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
第十條 參加人自主決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計劃◕₪▩↟╃,包括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投資品種◕₪▩、投資金額等₪₪▩₪✘。
第十一條 參加人可以在不同商業銀行之間變更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參加人辦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變更時◕₪▩↟╃,應向原商業銀行提出◕₪▩↟╃,經資訊平臺確認後◕₪▩↟╃,在新商業銀行開立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參加人在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變更後◕₪▩↟╃,資訊平臺向原商業銀行提供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及開戶行資訊◕₪▩↟╃,向新商業銀行提供參加人當年剩餘繳費額度資訊₪₪▩₪✘。參與金融機構按照參加人的要求和相關業務規則◕₪▩↟╃,為參加人辦理原賬戶內資金劃轉及所持有個人養老金產品轉移等手續₪₪▩₪✘。
第十二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執行◕₪▩↟╃,參加人達到以下任一條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
(一)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出國(境)定居;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參加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領取個人養老金₪₪▩₪✘。商業銀行受理後◕₪▩↟╃,應透過資訊平臺核驗參加人的領取資格◕₪▩↟╃,獲取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按照參加人選定的領取方式◕₪▩↟╃,完成個人所得稅代扣後◕₪▩↟╃,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加人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領取個人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憑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出國(境)定居證明等向商業銀行提出₪₪▩₪✘。商業銀行稽核並報送資訊平臺核驗備案後◕₪▩↟╃,為參加人辦理領取手續₪₪▩₪✘。
第十四條 鼓勵參加人長期領取個人養老金₪₪▩₪✘。
參加人按月領取時◕₪▩↟╃,可以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確定的計發月數逐月領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選定的領取月數逐月領取◕₪▩↟╃,領完為止;或者按照自己確定的固定額度逐月領取◕₪▩↟╃,領完為止₪₪▩₪✘。
參加人選取分次領取的◕₪▩↟╃,應選定領取期限◕₪▩↟╃,明確領取次數或方式◕₪▩↟╃,領完為止₪₪▩₪✘。
第十五條 參加人身故的◕₪▩↟╃,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產可以繼承₪₪▩₪✘。
參加人出國(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會保障卡被登出的◕₪▩↟╃,商業銀行將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至其本人或者繼承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人完成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資金(資產)轉移◕₪▩↟╃,或者賬戶內的資金(資產)領取完畢的◕₪▩↟╃,商業銀行登出該資金賬戶₪₪▩₪✘。
第三章 資訊報送和管理
第十七條 資訊平臺對個人養老金賬戶及業務資料實施統一集中管理◕₪▩↟╃,與基本養老保險資訊◕₪▩、社會保障卡資訊關聯◕₪▩↟╃,支援制度實施監控◕₪▩、決策支援等₪₪▩₪✘。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相關資訊報送至資訊平臺₪₪▩₪✘。具體包括••↟:
(一)個人基本資訊₪₪▩₪✘。包括個人身份資訊◕₪▩、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訊等;
(二)相關產品投資資訊₪₪▩₪✘。包括產品交易資訊◕₪▩、資產資訊;
(三)資金資訊₪₪▩₪✘。包括繳費資訊◕₪▩、資金劃轉資訊◕₪▩、相關資產轉移資訊◕₪▩、領取資訊◕₪▩、繳納個人所得稅資訊◕₪▩、資金餘額資訊等₪₪▩₪✘。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流程和資訊的時效性需要◕₪▩↟╃,按照實時核驗◕₪▩、定時批次兩類時效與資訊平臺進行互動◕₪▩↟╃,其中••↟:
(一)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立◕₪▩、變更◕₪▩、登出和資金領取等業務時◕₪▩↟╃,實時核驗參加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狀態◕₪▩、個人養老金賬戶和資金賬戶唯一性◕₪▩↟╃,並報送有關資訊;
(二)商業銀行在辦理完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立◕₪▩、繳費◕₪▩、資金領取◕₪▩↟╃,以及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等服務後◕₪▩↟╃,定時批次報送相關資訊₪₪▩₪✘。
第二十條 金融行業平臺應及時將以下資料報送至資訊平臺₪₪▩₪✘。
(一)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的基本資訊;
(二)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基本資訊;
(三)參加人投資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交易資訊◕₪▩、資產資訊資料等₪₪▩₪✘。
第二十一條 資訊平臺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和金融行業平臺提供技術規範◕₪▩↟╃,確保對接順暢₪₪▩₪✘。
推進資訊平臺與相關部門共享資訊◕₪▩↟╃,為規範制度實施◕₪▩、實施業務監管◕₪▩、最佳化服務體驗提供支援₪₪▩₪✘。
第四章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完成與資訊平臺◕₪▩、金融行業平臺的系統對接◕₪▩↟╃,經驗收合格後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透過本機構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透過資訊平臺完成個人養老金賬戶核驗₪₪▩₪✘。
商業銀行也可以核對參加人提供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或者個人權益記錄單等相關材料◕₪▩↟╃,報經資訊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繫結₪₪▩₪✘。
第二十四條 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時◕₪▩↟╃,應當按照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向商業銀行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
商業銀行為參加人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應支援參加人透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途徑繳費₪₪▩₪✘。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等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實時登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額度◕₪▩↟╃,對於超出當年繳費額度上限的◕₪▩↟╃,應予以提示◕₪▩↟╃,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結果◕₪▩↟╃,記錄參加人交易產品資訊₪₪▩₪✘。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為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提供變更服務◕₪▩↟╃,並協助做好新舊賬戶銜接和舊賬戶登出₪₪▩₪✘。原商業銀行◕₪▩、新商業銀行應透過資訊平臺完成賬戶核驗◕₪▩、賬戶變更◕₪▩、資產轉移◕₪▩、資訊報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區別處理轉移資金◕₪▩↟╃,轉移資金中的本年度繳費額度累計計算₪₪▩₪✘。
第三十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當日發生繳存業務的◕₪▩↟╃,商業銀行不應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辦理資金賬戶變更業務期間◕₪▩↟╃,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不允許辦理繳存◕₪▩、投資以及支取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儲存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全部資訊自賬戶登出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個人養老金機構與產品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銷售機構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機構資訊應當在資訊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同日釋出₪₪▩₪✘。
第三十四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等基本特徵₪₪▩₪✘。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服務◕₪▩、產品管理◕₪▩、銷售管理◕₪▩、合作機構管理◕₪▩、資訊披露等₪₪▩₪✘。商業銀行發現個人養老金實施中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風險或者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依規採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所涉及的資金往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發起◕₪▩↟╃,並返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銷售機構應為參加人提供便利的購買◕₪▩、贖回等服務◕₪▩↟╃,在符合監管規則及產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援參加人進行產品轉換₪₪▩₪✘。
第三十八條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未進行投資的資金按照商業銀行與個人約定的存款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利息₪₪▩₪✘。
第三十九條 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要以“銷售適當性”為原則◕₪▩↟╃,依法瞭解參加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第六章 資訊披露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彙總並披露個人養老金實施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參加人數◕₪▩、資金積累和領取◕₪▩、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投資運作資料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 資訊披露應當以保護參加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定◕₪▩、繳費額度◕₪▩、領取條件◕₪▩、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執行監管₪₪▩₪✘。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徵管₪₪▩₪✘。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資訊平臺的日常執行履行監管職責◕₪▩↟╃,規範資訊平臺與商業銀行◕₪▩、金融行業平臺◕₪▩、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資訊互動流程₪₪▩₪✘。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部門在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時◕₪▩↟╃,可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詢◕₪▩、記錄◕₪▩、複製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各類合同等業務資料;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別制定配套政策◕₪▩↟╃,明確參與金融機構的名單◕₪▩、業務流程◕₪▩、個人養老金產品條件◕₪▩、監管資訊報送等要求◕₪▩↟╃,規範銀行保險機構個人養老金業務和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對參與金融機構發行◕₪▩、銷售個人養老金產品等經營活動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參與金融機構最佳化產品和服務◕₪▩↟╃,做好產品風險提示◕₪▩↟╃,加強投資者教育₪₪▩₪✘。
參與金融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採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行業平臺有關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日常運營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七條 各參與部門要加強溝通◕₪▩↟╃,透過線上線下等多種途徑◕₪▩↟╃,及時瞭解社會各方面對個人養老金的意見建議◕₪▩↟╃,處理個人養老金實施過程中的諮詢投訴₪₪▩₪✘。
第四十八條 各參與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燬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九條 參與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採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的銜接₪₪▩₪✘。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職責負責本實施辦法的解釋₪₪▩₪✘。